郑州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什么是这个罪名?
据@平安郑州 通报,河南首例境外输入郭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通报全文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2020年3月28日,郑州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男,30岁,二七区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3月10日早上8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居民郭某鹏近期存在出入境情况,经向其核实,郭某鹏拒不承认。
民警经调查核实了其出入境轨迹,立即将信息上报,并积极联系社区工作人员,将郭某鹏送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进行观察,期间郭某鹏出现发热症状被送至医院,随后确诊。
为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而不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据新华社24日报道,针对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近日再次作出回应。
问:前不久,五部门就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出台了意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答: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所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甲类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 人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 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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