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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05 18:38:40  来源:

       为全力做好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扩大疫情排查覆盖面,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意,决定建立全省药品零售企业“退烧药”销售情况上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范围:
“退烧药”是指适应症含“发热”内容的药品(含各类化学药制剂、中成药等)。
二、有关内容:
(一)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退烧药”时,需实名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详细住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有无武汉接触史,所购药品名称、数量等内容。如为发热人员代购药品,要做好备注说明。
(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将“退烧药”销售情况于当日16时前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于当日17时前将汇总结果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同时抄送给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零售企业落实本通知精神。各零售企业要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一位营业人员,确保登记实施到位。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本通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疾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限视疫情控制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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