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病毒传播危险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 最高可判死刑!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仍然存在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这些行为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进行处罚时,省法院副院长罗振宇这样回答。
罗振宇介绍,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月30日,省法院制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依法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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