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患者安心就医
1
政府兜底报销。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关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患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支出。
2
扩大医保支付范围。对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目录的,按医保基金甲类支付,不受现行药品、诊疗项目(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目录限制。
3
先救治后结算。本地、外地确诊或疑似患者均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异地就医患者(含跨省和省内)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和转诊手续,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保医院放心施治
4
预付专项资金。动态掌握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救治信息,对承担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拨付专项预付金,对救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大预付额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
5
调整总额预算指标。对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总额预算控制范围之内,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6
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及时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允许医疗机构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
确保市民宽心预防
7
支持疫情防控。将械字号的医疗器械、消字号的消杀医用耗材(如口罩、手套、消毒液等防控用品)临时性纳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范围,满足市民防护需求。
8
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为减少慢性病患者到医院次数,避免病毒传染,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增加开药量,最多可开具三个月药量。
9
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中断参保缴费人员需在2、3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延迟至4月份办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延长至 2020 年5月31日。
10
实行“不见面”办业务。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群众办理业务带来的聚集风险,采取“网上办”“微信办”“电话办”“邮箱办”“简化办”等方式,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医保业务,实现经办业务“不见面、不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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