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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1 08:32:02  来源:

林甸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第18号公告 

(2020年2月29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国家、省市 “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县发布公告对人员聚集等经营场所进行了关停,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个体工商业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各市场主体)没有关停,均在正常营业,且市场供应稳定,满足了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按照中央、省市疫情防控分区分级分类精准管控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对各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各市场主体负责人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制定出台的疫情防控操作规范和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营业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2.各市场主体要做好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消杀工作,确保每天至少消杀2次,并做好消杀记录。对与消费者有直接接触的服务工具、设施设备,要做到一用一清洗,一用一消杀。

  3.各市场主体要对拟新聘用人员提前向所在乡镇场、社区报告,经乡镇场、社区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用工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4.各市场主体的从业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佩戴口罩上岗,勤洗手、勤消毒,每天进行2次体温检测,并如实做好检测记录,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所在乡镇场、社区报告。

  5.各市场主体要在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警示标语,提醒进出人员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要合理控制进店人员数量和密度,做到即买即走。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要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所在乡镇场、社区报告。

  6.各市场主体在经营期间严禁举办各类形式的促销活动,防止人员聚集。

  7.各市场主体要切实履行对供货或货物外运车辆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做好车辆消杀、检查和登记工作,并对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所在乡镇场、社区报告。

  8.各市场主体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对责任不落实、情况不报告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此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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