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第20号公告
(2020年3月12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实施分区分级分类精准管控工作要求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推动服务行业企业开复工的指导意见》(黑疫指办发〔2020〕93号)规定,为分类有序精准稳妥推进各类场所恢复营业,经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缓恢复营业的场所。建立复工复业负面清单,对以下场所和行业暂缓复工复业,县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全县疫情防控风险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电影院、演艺活动场所、健身房、个体诊所、棋牌室、台球室、游艺厅、音乐厅、网吧、歌厅、舞厅、酒吧、水(饮)吧、咖啡厅、冷饮厅、公共浴室、游泳馆、室内体育场馆、足疗店、保健按摩店、线下培训机构、美容美发、活禽销售市场、旅游景区、露天市场、乡镇集市等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及非生活必需的场所。各类演出、广场舞等大型活动和群众性聚集活动及宗教场所群众性活动,继续按照《林甸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2号公告》执行。
二、有序恢复营业的场所。有序恢复商场、饭店、30人以下旅店(馆、社)、理发(单剪)店等场所营业。
(一)商场。
1、商场在恢复营业前,必须按照行业疫情防控规范(指南、技术方案)规定,提前备齐消杀、测温、个人防护的设备和用品,以及顾客用品的消毒设备,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县商务部门进行报告,按开业即报告的方式有序恢复营业。
2、疫情防控期间商场内儿童游乐、健身、影院、餐饮、娱乐等场所暂不恢复营业。
3、商场不得组织开展促销、展览展示等聚集性活动。
(二)饭店。
1、饭店在恢复营业前,必须按照行业疫情防控规范(指南、技术方案)规定,提前备齐消杀、测温、个人防护的设备和用品,以及顾客用品的消毒设备,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报告,按开业即报告的方式有序恢复营业。
2、疫情防控期间各饭店禁止提供堂食,实行线上订购、电话预约、窗口售卖、即卖即走销售模式。
3、售卖的饭菜必须分装,并加贴封签。
4、各饭店对外卖公司取餐人员、即买即走人员实施“‘龙江健康码’+体温测量+戴口罩”管理;线下服务做到即买即走,禁止人员进店用餐,坚决避免人员聚集。
(三)30人以下旅店(馆、社)。
1、30人以下旅店(馆、社)在恢复营业前,必须按照行业疫情防控规范(指南、技术方案)规定,提前备齐消杀、测温、个人防护的设备和用品,以及顾客用品的消毒设备,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进行报告,按开业即报告的方式有序恢复营业。
2、疫情防控期间住宿提倡一屋一人,原则上不提供就餐服务,有特殊要求的,需打包带回房间用餐。
(四)理发(单剪)店。
1、理发(单剪)店在恢复营业前,必须按照行业疫情防控规范(指南、技术方案)规定,提前备齐消杀、测温、个人防护的设备和用品,以及顾客用品的消毒设备,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部门进行报告,按开业即报告的方式有序恢复营业。
2、疫情防控期间仅可提供预约理发服务,严禁上门服务,严禁开展刮面、烫染等其他服务。
3、每名理发师每次仅可接待一名顾客,严禁其他人员在店逗留,严禁店内人员聚集。理发用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
三、其他正在营业或已恢复营业的场所在按照相关行业防疫规范(指南、技术方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向行业主管部门网上报告防疫情况。
四、所有营业场所必须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严格按照相关行业防疫规范(指南、技术方案)要求,保持空气流通,在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警示标语,设立废弃口罩回收桶;每天定期对室内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消毒,特别是对与消费者有直接接触的服务工具、设施设备,必须做到一用一清洗、一用一消杀,并做好消毒记录。
五、所有营业场所必须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凭“龙江健康码”上岗制度,“一人一档” 做好登记,必须每日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测温2次,并如实进行记录,督促从业人员与顾客保持安全距离,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上岗;对所有从业人员采取错峰、打包、分餐形式就餐,避免集中就餐。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近期旅居史全面摸排登记,符合疫情防控条件后方可上岗。对县外返回和新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林甸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六、所有营业场所必须对进入人员严格实施“‘龙江健康码’+体温测量+戴口罩”管理,禁止不符合条件人员入内。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和进场人员间距,提倡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尽量减少人际接触,杜绝人员聚集。对发现员工或进入人员存在发热、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单位,并实施隔离、送医等措施。
七、各乡镇场、社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疫情防控的属地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对所有营业场所防疫工作的监管,指导各类场所做好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业工作。对未达到相关行业防疫规范(指南、技术方案)要求的场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公告相冲突的内容,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林甸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第21号公告
(2020年3月12日)
依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通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黑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二级应急响应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林甸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在突出抓好外防输入、内防聚集暴发、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基础上,全面做好人员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区出入管理方面
1.全县住宅小区取消“每户(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2天可外出1次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要求,不再限制小区居民出入次数和人数。
2.每个住宅小区原则上继续实行1个出入口管理。所有居民出入小区时必须佩戴口罩,必须接受体温检测,必须扫“小区出行码”(也可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如有异常,要主动配合和接受相应的管控措施。
3.不能自行申领“龙江健康码”和“小区出行码”的小区居民,可以通过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帮助申请领取纸质“小区出行码”,并随身携带接受小区出入口工作人员检查,测温正常后出入小区。
4.非本小区居民不得进入小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小区的,需持有欲进入小区所属社区开具的证明,出具“龙江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登记备案后方可进入小区。
5.小区内居家隔离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隔离期间禁止出行,不得接受其他人员探视,每天测量2次体温并上报,直至隔离期满。
6.倡导小区居民错时错峰出入,尽量避免在小区出入口集聚,理性接受出入管理。
7.小区居民要进一步做好自我防护,不串门、不聚集、不聚餐,不走亲访友,禁止在小区院内聚集。小区内活动室等场所暂不开放。
8.住宅小区要采取科学消毒措施,楼道、电梯、扶手、垃圾箱等重点部位每日消毒1次,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消毒。
二、县外来(返)林人员管控方面
1.省内低风险地区来(返)林人员,身体状况无异常、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不需要隔离观察,由居住地重点管控,掌握其来(返)林后14天的生活轨迹和健康状况。
2.省外低风险地区来(返)林人员,持有出发地健康证明(含14日内旅居史)的,不需要隔离观察,但需属地重点管控14天;没有出发地健康证明的,需进行相应的体检,并自抵林之日起,由属地落实医学观察14天。
3.省外和省内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来(返)林人员,需进行相应的体检,并自抵林之日起,由属地落实集中医学观察14天。
4.已在县落实医学观察的来(返)林人员,以抵林日期时国家或我省公布的出发地区风险等级为准,按照本公告实行相应医学观察措施。
5.国外直接来(返)林和经其他省(区、市)来(返)林人员,由属地落实集中医学观察14天。对已在我省其他市地医学观察满14天,并出具相关证明的人员,抵林后不需要再次进行医学观察,但需进行体检和核酸检测,并由属地重点管控14天。
6.来(返)林复产复工人员的管理按照大庆市复产复工人员管理的相关规范执行。
7.来(返)林人员必须通过手机微信等网络平台主动申领“龙江健康码”,生成本人的健康通行验证码。出入林甸各类场所、从事各类活动时,必须佩戴口罩、配合测温、凭“龙江健康码”绿码通行。县内人员临时出省或到省内中风险、高风险地区,需向属地报告,返回后告知属地旅居史及目前身体健康状况,由属地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8.来(返)林人员,需第一时间将本人基本情况、乘坐交通工具等情况向所在单位、乡镇、村、社区报告。对故意隐瞒不报、不按照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主动申报、不接受管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公告相冲突的内容,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解除之日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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