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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提示1:谨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时间:2021-06-15 14:31:37  来源:大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非法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非法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基本特征: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表现形式:不法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往往为其从事的经济犯罪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以高额利益为诱饵,以大肆宣传为手段,承诺支付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息,并且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诱使被存款户不仅自己不断投钱,还带动身边亲朋好友 “存款”。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有的涉嫌犯罪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正样样俱全,具有很强的蒙蔽性;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或是打着政界人士、知名企业的旗号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往往将非法所得投资于低附加值、高风险行业,以求高额回报,从而用来维持巨额还款周期。一旦经营管理不善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法分子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造成恶性循环,亏空越滚越大,当出现无力偿还结果时,不法分子便逃之夭夭,使受害群众蒙受损失,影响社会。
  风险提示: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存款。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各种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委托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予以固定或者是高额的回报,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社会民众不要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可获得现金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受理非法集资举报电话为0459-6315110或0459-110。
     
大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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