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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必须配合社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

时间:2020-02-12 21:10:32  来源:大庆市政府网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含自然人和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下同)必须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积极配合社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向承租人宣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如实提供承租人相关信息。
  二、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要明确防控责任人,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社区及相关部门要求的各项防疫工作。要对承租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加强联络沟通,定期报送人员变动等情况。
   三、房屋出租人要及时询问和掌握承租人的健康状况,发现承租人有发热、呼吸道感染、其他明显不适症状的,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报告。
  四、承租人为从外地返庆或来庆的,房屋出租人应监督其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督促承租人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备相关信息。
  五、房屋出租人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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